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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学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法律核查意见2019-02-1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23 层,邮编:100020

     23 Floor, Tower C, OFFICE PARK, No. 5 Jinghua South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电话 Tel:86-10-57096000,传真 Fax:86-10-8525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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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法律核查意见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紫光学大”或“上市公司”)委托,就紫光学大拟通过发行股份并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担任紫光学大的专项法
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本所律师
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核查意见书。

    本法律核查意见的出具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如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
自查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或不完整,致使本法律核查意见书的相关
表述和结论需要修正,则本所有权根据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核查意见书进行
补充、说明或更正。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自查报告》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组织针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即
2018年9月15日)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即
2019年2月15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
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不存在交易紫
光学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
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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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法律核查
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公章)




                                             201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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