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隆达A: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 A(B) 公告编号:2017-69 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14:00
2. 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 93 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 安礼如
6.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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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1,939,080,58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0.6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27,467,26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811,613,3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3330%。
2.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322,731 股,占上市公司 B 股股
份总数的 0.57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296,831 股,占
上市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0.56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900
股,占上市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0.0113%。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8,510,3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5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780,06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2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730,28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304%。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审议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8,792,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1%;反对 151,2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1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其中:
(1)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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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128,6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85.3235%;反对 65,8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69%;弃权 12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9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2,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55%;反对 151,2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70%;弃权 1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75%。
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 述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刊 登 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上
(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龙秀英律师、张建平律师
3. 结论性意见: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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