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 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嘉兴莱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55%股权的事项,公司 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交易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 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海峰、黄海燕、黄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