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关于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11-13
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
债券(第一期)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9 太阳 G1 债券代码:112876.SZ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3 日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
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
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节
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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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1日,本次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3号文)核准,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于2019年3月18日发行完毕。本期债券
详情如下。
1、债券名称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9太阳G1,112876.SZ。
3、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简
称为“19太阳G1”。
4、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规模为5亿元。
5、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0%。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
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
前3年票面利率加发行人上调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
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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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9年3月18日。
7、付息日
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3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
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债券持有人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由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10、信用级别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二、 重大事项
(一)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诉
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新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控股集团”)、固原中能振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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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固原中能”)、汪陈德、查进、查正发买卖合同纠纷案
1、知悉时间:2019年10月14日。
2、受理机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1)原告:镇江公司;(2)被告1:振发新能源;(3)被告2:
振发控股集团;(4)被告3:固原中能;(5)被告4:汪陈德;(6)被告5:查
进;(7)被告6:查正发。
4、原告与发行人关系:原告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5、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6、诉讼标的:
(1)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人民币168,037,896.00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2、被告3以提供的股权、动产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4、被告5、被告6在未向被告1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瑕疵
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案件基本情况:
镇江公司与振发新能源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
月25日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补充协议1》及《补充协议2》(合称“主合
同”),振发新能源向镇江公司采购多晶组件210,038,010.00元。根据主合同约定,
2017年9月27日振发控股集团与镇江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及《合同变更
协议》(合称“质押合同”),约定振发控股集团以所持有的振发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5%的股权(即:15,000.00万元/万股)质押给镇江公司,为振发新能源在主
合同项下210,000,570.00元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7年10月19日办理
了股权质押登记。2018年9月3日,固原中能与镇江公司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
约定由固原中能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中的104,605,644.4元提供抵押担保,并于
2018年9月10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汪陈德、查进、查正发为振发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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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截至2019年9月6日,汪陈德、查进实缴出资为0元,查正发亦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
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做出《传票》,该案将于
2019年11月22日交换证据。
(二)中节能浙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与中海
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仲裁案件
1、案件知悉时间:2019年10月28日。
2、受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3、当事人:(1)申请人:浙江公司;(2)被申请人:中海阳公司。
4、申请人与发行人关系:申请人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5、案由:建设工程纠纷。
6、仲裁标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项目整改及损失费用2,003,902.00元,
支付工期延误导造成的损失48,480,545.8元以及其他损失1,837,970.4元,并请求就
以上费用与项目质保金12,120,179.6元进行抵扣。
7、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中节能浙江省嘉兴“五水共治”30MWp
光伏发电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由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浙江省嘉兴“五水
共治”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总承包商。
因总包方原因,致建设工程未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且质保
期内,本项目部分建设、设备发生故障及损失。
鉴于被申请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及时申报了债权,但被确认为待确
认债权。经与被申请人的破产管理人沟通,申请人的相应权利主张无法通过破产
管理人处理解决。
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通知。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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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
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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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