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焦作万方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申明、廉军魁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投票方式、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2018年4月4日公告公司股东樟树市和泰安成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泰安成”)提出的临时提案。2018 年4月10日公告公司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 集团”)提出的临时提案,并相应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8年4月12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2: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帐户证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 证明,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35,884,71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72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131,191,0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0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5 人,代表股份 604,693,6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72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 股份 79,031,6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29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2,709,7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6,321,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3691%。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公告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审议事项为:1.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董事会2017 年度工作报告;3.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5.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6.修改公司章程议案;7. 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8.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2018年4月2日,公司收到股东和泰安成《关于向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通知》。2018年4月4日公告该临 时提案的全部内容。 2018年4月8日,公司收到股东万方集团的《提案通知》。2018年4月10 日公告该临时提案的全部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临时提案的提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连续进行,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和 监事代表共同计票、监票。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735,512,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 对37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659,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4%;反 对37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735,53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6%;反 对3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682,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83%;反 对3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735,512,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5%; 反对 371,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659,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94%; 反对 371,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735,264,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7%;反 对6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411,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47%;反 对6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74,265,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0944%;反 对3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弃权 392,789,1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58.85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682,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83%;反 对3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 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未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未通过。 (六)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51,418,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3437%;反 对284,466,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656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629,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848%;反 对20,4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5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表决未通过。 (七)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51,418,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3437%;反 对284,463,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6560%;弃权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629,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848%;反 对20,3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9%;弃权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51,418,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3437%;反 对284,466,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6563%;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629,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848%;反 对20,4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5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九)选举公司独立董事议案 1.选举刘继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451,355,1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1.335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58,566,0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1045%。 2.选举石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同 意 股 份 数 :284,063,92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8.601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0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063%。 议案选举结果: 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上述2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中,其中刘继东先生得票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石 勇先生得票未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刘继东先生当选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当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 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 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申 明: 廉军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