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资本: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4
证券代码:000617 证券简称:中油资本 公告编号:2017-059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15:00至2017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金亚光大厦 B 座 4 层会议
大厅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跃珍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827,161,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31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8,387,751,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70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39,40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6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财
务顾问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
2.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159,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8%;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3,98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88%;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159,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8%;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3,98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88%;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159,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8%;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3,98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88%;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159,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8%;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3,98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88%;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怡敏、吴寒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