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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油资本: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8年4月)2018-04-12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明确审计职责,规范审计行为,保证

审计质量,加强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应结合本办法规定,遵循监管要求,加强内部审
计管理,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系统、

规范的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地对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

进行监督、确认与评价并改善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目标是查错防弊、改善运营、提高工

作效率、防范经营风险、增加经济价值,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模式。内

部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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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类型包括经营活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

与公司治理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募集资金、资产

质量等专项审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授权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议内部审计制度及年度

审计计划、保障内部审计所需资源、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审阅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

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

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并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实

施整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职

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决策;

    (二)组织编制及实施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各类审计项目计划;

    (三)接受监事会监督,按照监事会要求开展相关专项审计;

    (四)组织开展公司各项内部审计,并督促整改;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中介机构聘任和解聘工作;

    (六)指导、检查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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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组织开展公司和控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

    (九)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赋

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

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或相关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诚信、客观、保密和胜

任。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应具有较强

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和风险控制意识;应具

备两年以上金融、财务、审计、风控或法律从业经验;应严格遵守审

计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以来无不良记录;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培训、后续教育、职业实践等方式保持和提

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审计人员不得

替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职责,不得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

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

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包括对审计对象及审

计工作内容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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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具体范围包括: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

性;

       (二)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经营事项、综合管理等相关的管理
活动;

       (三)公司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重要岗位人员的经济责任;

       (四)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

项目的审计工作;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赋予的知情权、调查权、取证权、建议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上述权限,管理层应当保护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提供所需资料,确认审计报告,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

材料,可以不抄送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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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风险为导向,根据监管要求及内

部管理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根据监管要求及管理实际,

需要安排及开展计划外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应对、
高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

内,可以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企

业、部门、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书可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企业、部门、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须

根据审计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审计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名称;

    (二)审计事项、审计期间、工作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主审人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需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需提供资料清单。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合理安排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

并指定项目组长或主审。项目组编制审计方案或作业计划,按照有关

审计准则、业务规范组织实施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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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项目组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

审计部门、人员意见后上报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人员对审计

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部门或人员

下达审计意见书(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决定)后 30 个工作
日内,对相关问题落实责任人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

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暂不能整改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列出具体措

施和限期整改时间及责任人。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实施整改的单位或

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确定适当的后续审计,对审计发

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审计追踪,并按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审计追踪结果。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已结束的审计事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

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制

度,在项目结束后应整理、立卷内部审计相关资料,并及时交档案工

作人员归档,以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外包方式分为部分外包和全部外包两种。内部

审计部门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

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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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包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常规审计事项可由内

部审计人员采用交叉审计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给正在为公司提供外

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

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

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外部评估等措施,对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各个关键领域的质

量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协助公司监察部门建立健全反舞

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

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

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进行公告。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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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报送包括审

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

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公司上

报专项和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监管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须按要求完成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负

责人任用、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
果得以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

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

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8-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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