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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摘要1997-04-22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lin  Chemicai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英文缩写:JCIC
  2、公司法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在香港营业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25楼
  3、公司法定代表:刘树林
  4、公司电话号码:0432—3976445
    公司传真号码:0432—3028126
    邮政编码:132021
  5、公司咨询服务机构:董事会秘书室
    股东咨询电话:0432—3976445
    传真:0432—3028126
二、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

(以人民币百万元计算)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比上年增减(%)
截止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8,061         7,439          8.4
税前利润                      377         1,102       -65.8
税后利润                      252           743       -66.1
净利润                        249           743       -66.5
总资产                     14,929        12,170         22.7
总负债                      8,972         6,455         39.0
股东/所有者权益      5,942         5,700          4.2
每股净资产(全面摊薄)(注1)  1.74元    1.70元    2.4
每股收益(全面摊薄)(注2)      0.07元    0.22元   -68.2
净资产收益率                    4%           13%      -69.2
股东权益比率                   40%           47%      -14.9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
(以人民币百万元计算)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比上年增减(%)
销售额           7,676         7,079          8.4
税前利润           467     1,100       -57.5
税后利润                      314           744       -57.8
净利润                        312           744       -58.1
总资产                     15,097        12,177         24.0
总负债                      9,079         6,461         40.5
股东/所有者权益            6,003         5,702      5.3
每股净资产(注1)              1.76元    1.70元    3.5
每股收益(注3)        0.09元    0.25元   -64.0
净资产收益率                    5%           13%      -61.5
股东权益比率                   40%           47%      -14.9

  (注1)一九九六年度和一九九五年度的每股净资产是按照年末的股数3,411,078,
000股和3,361,078,000股为基础计算的。
  (注2)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是按照年末的股数为基础计算的。
  (注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是按照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 一九九六年
度的加权平均股数为3,374,603,000股;一九九五年度的加权平均股数为2,980,628,
000股。
三、公司业务回顾
  1、一年来的经营情况
  一九九六年度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称“
本集团”)通过增加原油加工量来继续放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销售量。 截至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本集团实现销售收入为人民币
80.61亿元(折合港币75.27亿元)较一九九五年同期增长8.4%,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
2.49亿元(折合港币2.33亿元),较一九九五年同期下降66.5%。按照国际会计准则,
本集团实现营业额为人民币76.76亿元(折合港币71.7亿元), 较一九九五年同期增
长8.4%;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3.12亿元(折合港币2.91亿元),较一九九五年同期下
降58.1%。本集团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产品价格的下降、 原材料尤其是原油成本
的上涨。
  一九九六年是国家“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取得成效,
通货膨胀率控制在6.1%,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幅度为9.7%,中国经济成功地实现了“
软着陆”。化工行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据一九九七年
二月二十六日《中国化工报》刊登的有关数据,化学工业企业全年实现总销售收入
达人民币2,625.14亿元(折合港币2,451.34亿元),较一九九五年同期增长9.62% ,
但是由于受到化工产品的价格下降和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影响,化工行业全年实现利
润为人民币57.24亿元(折合港币53.45亿元),较一九九五年同期下降13.68%。作为
化工行业所属的最大工业企业之一,本集团在一九九六年度按照销售收入在化学工
业部所属的企业排名为第一位。
  2、生产状况
  一九九六年,本集团的生产装置保持安全稳定运行,主要生产装置的负荷率过
98%以上,主要产品产量较一九九五年有所增长。本集团的石油产品、 石化及有机
化工产品、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合成橡胶、化肥等五大类产品的销售量与一九九五
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12.5%、1.6%、16%、11%、5%。
  一九九六年,本集团原油加工量达345万吨,比一九九五年同期增长16%。因本
公司和母公司共同建设的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十一套装置中七套装置在一九九六
年下半年进入试生产,本集团的乙烯产量也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达17万吨。
  3、产品销售与市场
  一九九六年,中国大部分化工产品的价格持续下滑,本集团的五大类产品石化
及有机化工产品、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合成橡胶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较一九九五年
同期下降14%、16%、12%; 石化及有机化工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一九九五年同期下降
12%,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爫合成橡胶的销售收入与一九九五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
受国家调价因素影响石油产品、化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比一九九五年同期上
涨22%、11.8%,而其销售收入分别比一九九五年同期增加了24.3%和27.7%。
  面对化工市场的不利因素,一九九六年本集团采取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措施,
包括调整营销策略、实施异地仓储、建立产品集散地、充分发挥产品营销分中心的
作用等,从而保证了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比一九九五年同期增长8.4%。
   4、成本控制与宏观环境
  一九九六年中国政府继续致力于推进经济改革计划,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
施,包括降低进口关税税率、降低出口退税税率、两次降低存货款利率和调整原油
价格、提高部分石油产品的价格以及化肥产品的价格等。
  就本集团生产经营而言,上述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有利有弊。进口关税的下降一
方面有利于本集团进口原材料成本的减少,另一方面增加了本集团所面对的市场竞
争,但这种竞争以一九九六年的业绩影响有限;此外,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税率减少
了本集团的退税收入,但由于本集团出口产品在本集团产品的总销售收入中所占份
额较小,此项政策的调整对本集团一九九六年的业绩影响不大;存贷款利率的降低
改善了企业的金融环境,为本集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但对本集团一九九六
年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石油产品和化肥价格的提高增加了本集团一九九六年在这
两大类产品的销售收入。
  一九九六年,国家连续两次调整原油价格,使我国的原油价格逐渐接近国际原
油价格水平。虽然本集团通过解决制约生产经营的薄弱环节等方式致力于降低生产
成本,但本集团的生产成本仍较一九九五年同期有所增长。
  原油是本公司的主要原料。一九九六年由于加工量的提高及价格的调整,原油
成本在原料成本中所占份额继续增加。一九九六年原油成本占本集团总销售成本的
53.5%。由于原油成本与一九九五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9.3%,本集团产品的销售成本
较一九九五年同期上涨23%。 原油成本上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国政府从一九九六
年一月一日起调整原油价格,一档油的价格由一九九五年的人民币754 元/吨提高
到人民币885元/吨,二档油的价格由一九九五年的人民币1310 元/吨调整为人民
币1280元/吨。一九九六年本集团共购买原油339万吨,爫实际加工原油345万吨,
其中293万吨按照国空计划内指定价格购入(6 4.4%按照人民币885元/吨[一档] 的
价格购入;35.6%按照人民币1,28 0元/吨[二档]的价格购入, 其余部分均按照人
民币1, 280元/吨的价格购入。一九九六年本集团的原油加权平均价格为人民币1
,057元/吨,与一九九五年同期的人民币977元/吨相比上涨了8%。
  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中国政府再次调整原油价格,一档油由人民
币885元/吨提高到人民币1005元/吨,二档油维持人民币1,280元/吨不变,本集
团一九九七年的生产成本比一九九六年将有所提高。但由于国家在调整原油价格的
同时,相应调整了部分石油产品的价格,本集团预计可以据此抵消大部分成本的增
长。一九九七年本集团预计加工原油390万吨左右,其中293万吨是按照国家规定的
一档油及二档油的价格购入(64.4%按人民币1005元/吨[一档]的价格购入,35. 6%
按人民币1280元/吨[二档]的价格购入),其余将按照二档油的价格购入, 预计一
九九七年本公司所属原油的加权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1,150元/吨左右。
  5、财务状况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本集团经合并的资产负
债表显示,总资产为人民币149亿元,比一九九五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2.7%,资产增
加的原因是本公司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四套装置中的三套装置的建设进展、本年
度发行5000万股A股和本年税后利润所致。长期负债为人民币53.5亿元, 与一九九
五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3%, 长期负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公司建设的三十万吨/年
乙烯工程四套装置贷款增加所致。股东权益为人民币59.4亿元,与一九九五年同期
相比增加了4.2%,增加的原因是本年发行A股和本年留存利润所致。
  6、投资情况
  一九九六年,本公司和母公司共同建设的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取得了重大进
展。由本公司建设的先期投产的乙烯、加氢裂化、芳烃联合和母公司承建的聚乙烯、
苯酐、苯酚丙酮、乙二醇等七套装置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按计划和预算在一
九九六年下半年进入试生产阶段。但由于装置处于试生产阶段,还不能给本集团带
来盈利增长。本公司建设的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四套装置中的乙丙橡胶装置和母
公司承建的高级醇、丙烯腈和ABS三套装置的建设进度也按照预定计划和预算进行。
截止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建设的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中“原有四
套装置”累计投资达人民币66亿元。
  根据本公司与母公司在一九九五年四月签署的《乙烯选购权协议》,由母公司
承建的先期投产的四套装置在一九九七年已进入选购期,本公司有条件具备时按选
购权协议实施此项选购。
  除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的建设外,一九九六年本公司还对现有的部分生产装
置进行技术改造,本公司完成了二常压装置的改造,提高了本集团的原油加工能力,
同时本公司还完成了醋酸和醋酐装置的改造,提高了装置的生产能力;苯乙烯和丁
辛醇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已签约。本公司还将原定于在一九九六年进行的13.5万吨/
年小乙烯的曾产改造延至一九九七年进行。
  7、A股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委托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一九九六
年九月在中国境内发行了5000万股A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5元/股,其中向社会公
众发行3000万股,向公司职工配售职工股2000万股。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本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公司职工股也已
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5000万股A股共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亿元(折合港币1.56亿元)
,按照本公司招股时的披露,其中人民币1.4175亿元已用于本公司建设的三十万吨
/年乙烯工程中的乙烯、加氢裂化、芳烃联合、乙丙橡胶四套装置的建设,人民币
2,505万元已用于补充本公司的流动资金。
  8、展望
  展望未来,本集团相信中国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将继续推进其市场化的
进程。随着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启动,中国的企业将有更多的空间去发展,下游企业
对化工原料和产品的需求将逐渐增加,本集团将由此而得益。
  一九九七年,本公司建设的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四套装置中乙烯、加氢裂化、
芳烃联合三套装置将投入商业性生产,销售收入将会较一九九六年大幅增长。另外
一套乙丙橡胶装置将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进入试生产阶段;由母公司承建的高级醇、
丙烯腈和ABS三套装置也将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进入试生产阶段。因此, 一九九七
年本公司和母公司共同建设的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十一套装置将全部竣工。
  在生产经营上,本集团将继续采取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努力实现新老装置的满
负荷、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本集团也将在一九九七年做好延长检修周期的准
备工作,力争从一九九八年开始变一年一次检修为两年一次。
四、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⑴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期初数(千股) 比例% 期末数(千股)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A股)          2,396,300  71.30  2,396,300  70.25
  其中:国家拥有股份(A股) 2,396,300  71.30  2,396,300  70.25
2、内部职工股(A股)                20,000   0.59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2,396,300  71.30  2,396,300  70.25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0,000   0.88
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    964,778  28.70    964,778  28.28
已流通股份合计        964,778  28.70    964,778  28.28
三、股份总数        3,361,078 100.00  3,411.078 100.00

  ⑵股本变动情况及原因
  根据一九九五年度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本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在中国境内发行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的普通股A股5000万股,该等股份中的300 0万股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另200 0 万股职工内部股也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至此,截止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总股本
由原来的336,107.8万股增至341107.8万股。
  ⑶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前十名最大股东名单如下:


   名称         类别 持股数(千股) 持股比例(%) 股数增减( 千
股)
1、吉化集团公司        A股   2,396,300     70.25        ─
2、HKSCC NOMINEES LDMTED   H股     505,962     14.83       -939
3、HONG KONG & SHANGHAL BANKING CORPORATTON
  (NOMINEES) LIMIIED    H股   454,715      13.33         ─
4、WARDLEY SECURTTIES NOMINEES
  LTD.A/C 1               H股    1,670       0.049        ─
5、LEE CHUN FUNC IP SUI LUN  H股     500       0.015        ─
6、CHOW YIN SUM            H股     400       0.012        ─
7、金宝集团         A股     220       0.0064       ─
8、LEE CHUN FUNG LEE
  EAT MING KEN            H股         200       0.0059       ─
9、孙玲           A股     182       0.0053       ─
10、MAK CHI CHEONG
  MAK KOREEN              H股         182       0.0053       ─

  ⑷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股东总数为67344户, 其中国有法人股
股东1户,外资股股东67户,社会公众股股东67276户。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的持股情况
  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的持股情况如下:

姓 名   职务  年初持股数(股) 年末持股数(股) 变动原因
刘树林 董事长      0      2000     配售A股
焦海坤 董事兼总经理   0      1000     配售A股
吴存宁 董事兼副总经理  0      1000     配售A股
陆启荣 董事兼副总经理  0      1000     配售A股
沈庆玉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周洪泉 董事兼副总经理  0      1000     配售A股
邹海峰 董事兼副总经理  0      1000     配售A股
倪慕华 董事兼副总经理  0      1000     配售A股
张万瑜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王国信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薛洪生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李 固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施建勋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李 刚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王学泠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何培俊 董事       0      1000     配售A股
孙效良 独立董事     0        0     无
王俊峰 独立董事     0        0     无
吕冯美仪(女) 独立董事  0        0     无
温继武 监事会主席    0      1000     配售A股
铁文泰 监事       0      1000     配售A股
李志深 监事       0      1000     配售A股
马洪新 监事       0      1000     配售A股
李 仁 监事       0      1000     配售A股
合 计          0     22,000     配售A股

五、重要事项揭示
  1、本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说明:
  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股东大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吉林省吉林市公司
本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86.4%, 符合法定
人数,大会顺利通过所有议项。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和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公司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
会议就发行A股、修改公司章程、公布年度报告、 一九九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增
选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一九九六年中期业绩报告等议项作出决议。
  2、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委托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一
九九六年九月在中国境内发行了5000万股A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5元/股,其中向
社会公众发行3000万股,向公司职工配售职工股2000万股。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公司职工股
也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及上
市公告分别刊登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和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吉林日报》)。
  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修改的公司章程,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获中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批准。
  4、经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向全体股东派发一九九五年度末期
股利每股人民币0.052元,连同向最终控股公司派发的中期股息110,106,000元,
本公司共计派发一九九五年度股息人民币284,936,056元。
  5、 本公司和母公司共同建设的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在一九九六年取得重大
进展,三十万吨/年乙烯工程十一套装置中本公司建设的乙烯、芳烃联合、加氢裂
化三套装置和母公司承建聚乙烯、乙二醇、苯酐、苯酚丙酮四套装置在一九九六年
下半年按计划和预算进入试生产阶段,并将于一九九七年进入商业性生产,其余四
套装置的建设也进展顺利。
  6、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公司名称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所在地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公司所占股权
%
                              人民币千元
吉林兴化硝基
氯苯有限公司 中外合作 1991.2 吉林市 生产染料 25668    75
吉林永晖化工  中外合资 1995.6 吉林市 化工产品
储运有限公司                           储存及运输 51454    70
吉联(吉林)石 中外合资 1994.3 吉林市 生产石油化工产品 416,972   65
油化学有限公司
吉林省巴斯夫  中外合资  1995.11 吉林市 生产新戊二醇   1500000 40
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特玻璃钢  合资 1996.6 吉林市 生产玻璃钢产品  2107  50
有限责任公司

七、财务报告
  ㈠审计意见
  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
馨、田军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时,本公司按国际会
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㈡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㈢财务报表附注
  1、公司设立说明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法”)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统称“中
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2397507—8,本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石油产品、石化及有机化工产品、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合成橡胶、化肥的生产
和销售及提供其它产品和服务。
  本公司拥有原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前身公司”)主要生产单位、辅助设施和其
一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下统称为“投入净资产”)。前身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
业,由吉林省政府控制及管理,并受中国化学工业部管理。为了这次重组,前身公
司将其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的投入净资产重估,以反映此等净资产的现行公平
价。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本公司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 00元的国有法人股2
,396,300,000股予前身公司,以接收其投入净资产。由此,前身公司改名为吉化集
团公司,并成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
  2、重要会计政策
  本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以及财政部等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规定。下列重要会计政策是根据这些会计准
则和法规拟定。
  ⑴会计年度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
会计年度。
  ⑵合并报表编制基准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本集团现时属
下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编制,包括了本集团现时属下各公司的业绩及财务状
况。本年收购和出售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分别于实际收购和出售日起计算,本集团内
公司之间的一切重大交易及结余已在帐目合并时抵销。
  ⑶记帐原则及记帐基础
  本集团按权责发生制记帐,以历史成本为记帐基础。
  ⑷外币折算方法
  本集团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会计年度内以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按
照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民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于结算日,
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外币余额均按核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
为人民币。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借贷的外币资金所产生的折算差额,于在建期内列入
建设成本,其他汇兑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⑸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孰低者计价。存货的成本是以加权平均法计算。
半成品及产成品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及应分摊的制造费用。可变现净值
为估计的销售价减预计直至完成及出售中时产生的费用。
  ⑹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A、债券投资:以实际的取得成本列示,其应计的利息按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的
投资损益。
  B、股权投资:本公司对拥有20%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记帐; 对拥有
20%以上且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力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对拥有50%以上并对被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并将
编制合并报表。
  C、出售或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之差额, 爫计入当期投
资损益。
  ⑺固定资产及折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
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
  固定资产按原值或就本集团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重组所作的重估值减累计
折旧列帐。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可使用年限
和预计残值(原价或重估值的3%)制定其折旧率。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期及折旧
率如下:

            折旧年限    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0至45年   2.2%至9.7%
  专用设备      10至35年   2.8%至9.7%
  运输工具        12年      8.1%
  通用设备       8至28年   3.5%至12.1%

  ⑻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专有技术。
  土地使用权以取得成本(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的价值)减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土地使用权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分50年平均摊销。
  专有技术是指乙烯工程装置中有关专有技术的购置成本,专有技术的成本是整
个工程合同造价的一部分,并且可识别。专用技术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当乙烯工程
装置已建成并具备可使用条件时则按有关装置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摊销,其摊销费用
列入当年损益。
  ⑼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包括递延应收增值税和递延费用。
  递延应收增值税是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制而形成的可予
以抵扣的进项税款,其计算方法是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若干存货
以14%的增值税率计算入帐, 此递延资产可按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五年内抵扣本集团应付的增值税款。
  递延费用是指在乙烯工程投产前,一次性投入的各种催化剂,其摊销年限按每
种催化剂的个别可使用年限在一至五年内摊销,其摊销额列入当年生产成本内。
   ⑽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A、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出口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率为零,
产品国内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金额的17%计算,连同销
售金额一并支付本集团,本集团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B、消费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本集团所生产及销售的汽油及柴油,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须缴纳消费税,一九九六年度本集团销售的汽油及柴油分别按每
吨人民币277.6元及人民币117.6元缴纳消费税。
  C、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的 7%
缴纳。
  D、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的3%缴纳。

  E、 犓所得税──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 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所得税。所得税详情见附注3(13)。
  ⑾递延税项是采用负债法就所有重大时差于可见将来可能引起的负债作出准备。
对于不能合情合理地确定为可实现的递延税项资产则不予确认。
  ⑿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是以产品已经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已经获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确认
为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按销售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入帐。发生的销售折扣和
折让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单独列示。
  ⒀备抵坏帐
  本集团按帐龄分析法,即根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入帐时间的长短计提备
抵坏帐。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此帐龄分析法是可被接纳的。

  计提备抵坏帐的政策,是按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在扣除个别无需计提坏帐的
帐户(这些帐户有良好的还款记录)后,按帐龄计提,详情如下:

   帐龄        计提坏帐百分比
 六个月之内        不计提坏帐
 七至十二个月         10%
 一至二年           50%
 二年以上           100%

  ⒁利润分配
  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后,余额按中国会
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的孰低者作依据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中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八月(财会字(1995)31号)制定的有关海外上市企业
利润分配方面的规定,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应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后利
润分别按10%和5%—10%来提取。
  3、重要报表项目附注
  ⑴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的余额及其按帐龄分析如下

             一九九六年
         本集团      本公司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一年以内  531,314,877   526,133,994
 一至二年  125,710,007   124,206,342
 二至三年   43,204,876    43,204,876
 三年以上   95,179,118    95,179,118
       795,408,878   788,724,330
减:坏帐准备 (170,408,964)  (170,376,100)
       624,999,914   618,348,230

  本帐户余额中并无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欠款。
  ⑵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帐款的余额及其按帐龄分析如下:

            一九九六年
         本集团      本公司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一年以内   223,126,218  222,649,134
 一至二年    7,325,762   7,087,220
 二至三年    4,953,037   4,953,037
 三年以上    1,228,831   1,228,831
        236,633,848  235,918,222
减:坏帐准备   (9,963,000)  (9,963,000)
        226,670,848  225,935,222

  其他应收款余额主要为应收联营公司款、给采购人员的预付材料款、预付差旅
费和出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并无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的欠款。
  ⑶长期投资

             本集团         本公司
      附注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犎人民币元
债券投资   (i) 1,274,000   3,639,000     1,274,000    3,639,000
股权投资
一占子公司 
之权益   (ii)    —    —     87,758,000   76,599,672
一占联营
公司之权益 (iii)283,537,074  266,734,224  283,537,074  266,734,224
其他投资      —     6,341,472      ─         6,341,472
                 248,811,074  276,714,696  372,569,074  353,314,368

  (i)债券投资明细如下:

债券种类   到期日        面值  年利率 投资金额 截至报告日止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已计利息
                             人民币元
国库券  一九九七年七月 1,274,000  12.86%  1,274,000  293,000
  (ii)占子公司之权益:
  本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均是在中国注册成立和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详情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本公司 本公司实际投资额
                   人民币元 所占权益  人民币元       主要业务
吉林兴化     25,668,000  75%    19,250,000   生产染料
硝基氯苯有限公司
(“吉兴公司”)
吉林永晖     51,454,000    70%      12,726,000     提供化工产品
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储存及运输服务
(“永晖公司”)
   占子公司之累计亏损        (20,496,000)
     应收子公司之款项        76,278,000
                                         87,758,000

  吉兴公司是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成立的一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经营
期限是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到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日止,为期二十年,根
据前身公司与合营企业外方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签订的合营企业补充协议,合营
公司承诺自一九九五年起十九年内,按合营企业外方的出资额为基础,每年给予合
营企业外方应得的保证回报。本公司有权享受该合营企业在扣除此保证回报之后的
全部收益及承担其全部亏扣,合营期后吉兴公司的净资产归本公司所有。因此,吉
兴公司的财务报表已作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子公司反映在本集团的合并利润表和合
并资产负债表中,外方投资款作为其它长期负债列示。
  永晖公司是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成立的一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经营期限
为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八月六日止,为期十年。根据合资合同,
利润是按出资的比例分配。
  (iii)占联营公司之权益:

                  注册资本      实际投入金额
 联营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人民币元  应占权益   人民币元
(a)吉联(吉林)石油化学
有限公司(“吉联公司”)   50年  416,971,720   65%  271,031,590
(b)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
有限公司(“巴斯夫公司”)   不设定 150,000,000    40%     44,300,000
(C)吉林市吉特玻璃钢
有限责任公司(“吉特公司”)  5年   2,107,000    50%      1,053,000
  占联营公司之累计亏损                                   (32,847,516)
                             (283,537,074)

  本公司占吉联公司65%的权益,吉联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四年三月, 主要业务为
生产石油化工产品。本公司在吉联公司董事会的七票投票权中共拥有四票,但本公
司对吉联公司董事会并未能行使控制权,因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任何重大决议案
均须获得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批准,而且吉联公司在资产总额、销售额及净利润都
少于本集团的资产总额、销售额及净利润的10%, 所以本公司不合并吉联公司的帐
目,并且以权益法核算。
  巴斯夫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五日成立。本公司占有此联营企业的40%权益,
并承诺投资人民币60,000,000元,其中以相等于人民币5,700,000 元的土地使
用权投入,其余人民币54,3000,000元则以现金投入,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本公司已投入现金人民币44,300,000元,由于巴斯夫公司仍在筹建期,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并无损益。
  吉特公司是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成立的一间合资经营企业,其经营期限为自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起至二零零年六月十八日止,为期五年,根据合资合同,利润
是按出资的比例分配。
  ⑷在建工程

                  一九九六年
              本集团      本公司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年初数      4,536,284,204  4,534,709,890
  增加       2,603,569,175  2,591,772,175
其中:利息资本化     428,003,175    428,003,175
转入固定资产     (6,392,291,169) (6,378,919,855)
  年末数        747,562,210    747,562,210

  本公司和本集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在建工程余额主要为乙丙橡胶
装置的工程支出。乙烯工程装置已抵押给若干银行,作为这些银行经吉化集团公司
贷款给本公司的条件,其中人民币45亿元已在资产负债表结算日行使,并已在其它
长期负债内反映,则附注3(7)。
  ⑸无形资产
  本公司和本集团

          土地使用权   专有技术    合计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原值                1,088,843,000  251,171,000  1,340,014,000
减:已摊销额           (49,954,912)  (1,970,000)   (51,924,912)
1996年12月31日余额 1,038,888,088  249,201,000  1,288,089,088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出的批文,本公司获授使
用土地并于土地上兴建建筑物,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为期五十年。
  专有技术是指乙烯工程装置中有关专有技术的购置成本。专有技术的成本是整
个工程合同造价的一部分,并且可识别。专有技术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当乙烯工程
装置已建成并具备可使用条件时则按有关装置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摊销,其摊销费用
列入当年损益。
  ⑹递延资产
  本公司和本资产

          递延应收增值税 递延费用    合计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递延资产—原值        98,553,086  110,848,000   209,401,086
减:已抵扣额          (34,765,222) (20,715,000)  (55,480,222)
1996年12月31日余额  63,787,864   90,133,000   153,920,864

    递延应收增值税是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制而形成的可予
的抵扣的进项税款,其计算方法是按一九九三年十二一十一日本集团的若干存货以
14%的增值税率计算入帐。 则递延资产可按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一
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五年内抵扣本集团应付的增值税款。
  递延费用是指在乙烯工程装置投产前,一次性投入的各种催化剂,其摊销年限
按每种催化剂的个别可使用年限在一至五年内摊销,其摊销额列入当年生产成本内。

  ⑺其他长期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包括应付吉化集团公司长期款和合作企业外方借款

             本集团           本公司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元 牋 人民币元   犎K民币元  人民币元
应付吉化集团公司长期款
乙烯工程借款
其中:人民币借款 1,275,074,000 1,249,085,000 1,275,074,000  1,249,085,000
   美元借款 牋2,369,525,734   543,467,937 2,369,525,734    543,467,937
   马克借款      245,455,332   112,926,034   245,455,332    112,926,034
   日元借款      618,274,864   466,624,217   618,274,864    466,624,217
其他借款           162,706,413   446,882,086   162,598,193    466,776,086
小计             4,671,036,343 2,818,985,274 4,670,928,123 2,818,879,274
合作企业外方借款     1,667,533     1,667,533
                 4,672,703,876 2,820,652,807 4,670,928,123 2,818,879,274

  乙烯工程借款包括人民币、美元、马克和日元的借款。这些款项须支付利息,
年利率为6.59%至13.18%,本集团归还这些借款时需要以人民币支付, 其他借款为
人民币免息借款。吉化集团公司确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不会追收这些
款项。
  合作企业外方借款是指本公司之子公司──吉化公司的外方投资款,详情见财
务报表附注3(3)(ii)
    ⑻资本公积金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本公司和本集团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年初余额          1,828,157,128   1,290,324,100
发行股份的股份溢价      125,000,000     696,222,333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2,612,000
减:包销及发行费用       (7,583,240)   (158,389,305)
年末余额          1,948,185,888   1,828,157,128

  一九九五年年初所发行股份的股份溢价是指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本公司的
净资产值(人民币3,686,624,100元)超出所发行予吉化集团公司的股本(2,396,
3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国有法人股)那部分。
  一九九五年所发行股份的股份溢价是指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及六月十七
日在中国境外公开发行H股所形成的股票溢价。
  一九九六年所发行股份的股份溢价是指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在中国境内
公开发行A股所形成的股票溢价。
  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九九六年度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源于
成功申者的部分,须计入资本公积金;源于申购无效者的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金,
并按照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一九九六年度本公司发行A 股所带来的冻结资金利息
收入,其中人民币11,550元是源于成功申购者的申购资金; 其余则源于申购无效
者的申购资金,并会在一九九七年起五年内平均摊销。
  ⑼盈余公积金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本集团    本公司  本集团和本公司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年初余额    398,222,061    398,222,061    34,340,100
本年提取     
法定公积金       25,786,366     24,928,166    74,261,625
法定公益金       24,928,166     24,928,166    74,261,625
任意盈余公积金   72,291,681     72,291,681   215,358,711
年末余额        521,228,274    520,370,074   398,222,061

  于一九九四年度,盈余公积金的提转是按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所计算
的税后利润孰低者而确定。法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在一九九四年的提取是根据一
九九四年十月一日(即本公司重组生效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国际会
计准则所计算的税后利润人民币228,934,000元分别按10%及5%提取。
  按照中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八月(财会字[1995]第31号)制定的有关海外上市企
业利润分配方面的规定,应按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法
定公益金及任意盈余公积金。一九九五年度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任意盈余公
积金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净利润人民币742,616,246元分别按10%、10% 和
29%来提取的。    上述法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必须在股利分配前提取。
  一九九六年度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根据中国
舆论准则确定的净利润人民币249,281,659元分别按10%、10%和29%来提取的。同
年本公司的子公司──永晖公司将一部分税后利润拨入法定公积金, 其中人民币
858,200元为本公司应占部分。
  ⑽未分配利润
  本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注册成立(见附注1), 前身公司于一九九四
年十月一日投入净资产,但根据重组协议,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全部利润于提取法
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后,归前身公司所有,该利润分配是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
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孰低者进行。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利润按国际会计准则计算比
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为低,差额为人民币18,382,123元毋须分配予前身公司,故
结转为1995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本集团    本公司    本集团和本公司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年初未分配利润 112,180,352    112,180,352      18,382,123
本年净利润   249,281,659    249,281,659     742,616,246
本年分配    (300,382,269)  (299,524,069)   (648,818,017)
年末未分配利润  61,079,742     61,937,942     112,180,352

  本公司董事认为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新发A 股股东将可与现有股东共同分享一
九九六年年度净利润及一九九五年未分配利润。
  ⑾财务费用

            本集团           本公司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一九九六年 犚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利息支出       253,449,076   223,252,188   249,518,594  217,515,346
利息收入    (26,672,180)  (48,102,988)  (26,363,271) (47,262,902)
汇兑损失/收益  5,116,992     1,025,299     5,029,853   (1,008,322)
        231,893,888   174,123,901   228,186,176  169,244,122
  ⑿投资及补贴收益
              本集团           本公司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债券投资收益    293,000      246,320         293,000            246,320
应占联营公司
溢利/(亏损)  (26,631,281)  12,211,502     (26,631,281)       12, 211,502
应占子公司
溢利/(亏损)    —      —        (9,829,852)     (3,893,907)
政府补贴
──化肥产品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15, 000,000
         (11,338,281)  27,457,822     (21,168,133)       23, 563,915

  由于化肥产品售价受到国家物价控制,政府补贴是指吉林省财政厅对本公司生
产及出售的若干化肥产品所作出补贴。
  ⒀所得税

             本集团          本公司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应缴中国
所得税项准备 124,573,102   360,534,714   124,573,102   360,497,657
递延税项     709,976    (1,393,986)      709,976    (1,393,986)
              125,283,078   359,140,728   125,283,078   359,103,671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
的33%计提所得税。然而,按与吉化集团公司及吉林省税务局的协议, 本公司的应
缴所得税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33% 税率和下述若干生产单位各自的课税基
准去计算,本公司的应交所得税全部交给吉化集团公司,再由吉化集团公司统一抽
吉林省税务局缴交。
  本公司若干生产单位由于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在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的两个会计年度应交所得税以15%犓所得税率计算。
  本公司其中一子公司──吉兴公司,是一中外合作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
税法,吉兴公司在第一个获利年度,即一九九四年起,获两年豁免缴付有关的企业
所得税,并于第三至第五年获减免50%犞所得税。 虽然吉兴公司在一九九四年度内
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但仍没有享受任何税务优惠,因为吉兴公司选择了在该年度缴
纳所得税,从而推迟了享受税收豁免的首个年度,在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度,
该公司因为亏损而毋须缴纳所得税。
  本公司的另一子公司──永晖公司,是一所中外合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法,永晖公司在它首个获利年度即一九九五年起两年内获豁免缴付有关的企业
所得税,并于第三至第五年获减免50%犞所得税, 因为永晖公司在一九九五年度内
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但仍没有享受任何税务优惠,因为永晖公司选择了在该年度缴
纳所得税,从而推迟了享受税收豁免的首个年度至一九九六年。所以在一九九六年
该公司毋需缴纳所得税。
  作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吉联公司从其首个获利年度起获两年豁免缴纳有关的
合营企业所得税,并于第三年至第六年获减免50%犞所得税。 由于吉联公司被评为
先进科技企业,第六年仍获减免50%犓所得税。 因该公司在一九九五年度已开始享
受首个税收豁免年度,故不用缴纳秘得税。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
年度,吉联公司亏损,故无所得税准备。
  巴斯夫公司由于仍在筹建阶段,并无损益,所以无所得税准备。
  吉特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⒁已分配股利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支付予吉化集团公司
的特别中期股利──无
(1995年:每国有法人股人民币0.04597)         110,160,000
建议派发末期股利
每股人民币0.052元(一九九五年:每股人民币0.052元)   174,776,056
                          284,936,056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在公开发行H股之前,本公司宣布向吉化集团公司(其
当时的唯一股东)派发特别中期股利每股人民币0.0459 7元,共计人民币110,160,
000元。 此项股利与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发开期股利予股东时
同时派发。
  按照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举行并通过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公司建议
  4、关联交易
  下表总结了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会计年度本集团与吉化集团
公司在日常业务进行的重大交易。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产成品销售         285,819,000   406,574,000
加工费用           38,730,000    64,099,000
乙烯工程建设         44,682,000    66,575,000
购卖原料及零件        35,846,000    43,420,000
福利及后勤服务费      120,305,000    75,981,000
利息支出          101,784,000   109,148,000

  向吉化集团公司支付的福利及后勤服务费是根据本集团与吉化集团公司签定的
服务协议中所订明国家规定价格、市场价格或成本价格而确定的。
  5、资本承诺
  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资本承诺如下:
                      人民币元

用于购买机器及设备
已订约但未拨付              776,131,000
已批准但未订约              784,020,000
用于合营企业投资
已订约但未拨付               10,000,000
                    1,570,151,000

  6、或有负债
  本集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无或有负债
  7、期后事项
  本集团业无期后事项。
  8、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之差异
  除财务报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不同及下述会计帐目处理的差异外,本集团根据
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差异。其主要差异如下:
  ⑴按国际会计准则,递延应收增值税是按本集团平均长期借贷成本和预计可收
回年限所计算的现值来记帐的,该项会计处理方法在中国会计准则中是不被允许的。

  ⑴按国际会计准则,折旧费用的计算应包括按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条例要求,
由境外独立评估师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对本集团的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所带
来的影响;而按中国会计准则,因该项重估并不涉及本公司的重组,所以其重估结
果不被承认。因此,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折旧费用要比按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的为
低。
  ⑶按中国会计准则,待清理的固定资产要直到实质上已被处理才计入损益帐内,
按国际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一旦被认定为须要清理便要计入当期损益帐内。
  ⑷按国际会计准则,有关在建工程借款的外汇换算差额,只有是因人民币与外
币因利率差异所导致的换算差额才可在建设期间作资本化处理。而按中国会计准则,
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有关的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建设期间全部资本化。
  ⑸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九九六年度新股申购时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在
“资本公积”中列示,其中源于申购无效者的部分,则在一九九七年起五年内平均
摊销。详见附注3(8)。按国际会计准则,该项收入需要计入当期损益帐内。
   ⑹按国际会计准则,税项调整乃上述⑵至⑷项所带来的递延税项影响。项目⑴
和⑸的递延税项影响并不重大,因此没有被确认。
  以上的差异对于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附注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按中国会计准则的净利润      249,281,659  742,616,246
调整:
递延应收增值税拨回      ⑴  4,624,183   5,853,626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估增加的折旧        ⑵  (1,452,000)  (1,209,000)
固定资产清理         ⑶  (4,661,842)  (11,595,220)
固定资产外币借款的汇兑收益  ⑷  88,619,825   5,451,276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⑸  2,612,000
税项调整           ⑹ (27,226,974)   2,426,472
按国际会计准则的净利润      311,796,851  743,543,400
  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舆论准则的差异对股东权益的主要影响如下: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中国会计准则的股东权益     5,941,571,904    5,699,637,541
调整:
递延应收增值税的折现         (7,904,314)       (12,528,497)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固定资产重估增值                  29,033,000         29,033,000
资产重估的相关折旧之增加          (2,661,000)        (1,209,000)
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带来的递延税项影响(9,580,890)        (9,580,890)
固定资产报废                           7,062        (11,595,220)
固定资产外币借款汇兑收益          94,871,101          5,451,276
税项调整                         (24,800,502)         2,426,472
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股东权益       6,003,472,237      5,701,634,682

  9、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
  本集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若干方面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
有区别。其对净利润及股东权益的主要影响列举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之重大差别对净利润的影响: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按国际会计准则的净利润     311,797     743,543
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减少
由于重组之重估         118,860     124,285
由于一九九五年二月
 二十八日的重估         1,452      1,209
 由于吉联固定资产的重估     7,630      7,630
税项调整            (39,703)     (41,015)
估计按美国公认会计
 准则调整的净利润       400,036     835,652
 估计按美国公认会计
准则计算的每股盈利     人民币0.119元   人民币0.280元
 估计按美国公信会计
 准则计算的美国存托
 股份每股盈利       人民币11.85元   人民币28.04
  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之重大差别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一九九六年    一九九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按国际会计准则的
股东权益          6,003,472    5,701,635
 调整:
 由于利息差的汇兑损失     (30,616)     (30,616)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减少
 由于本集团固定资产的重估   270,913      150,601
 由于吉联固定资产的重估    17,032       9,402
重组时固定资产重估增值   (1,661,348)   (1,661,348)
重估增值带来的递延税项资产   508,005      508,005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固定资产
重估增值,扣除税务影响     (19,453)     (19,453)
由于固定资产转往吉联带来的收益 (65,320)     (65,320)
由于利用了最终控股公司下属单位的
税务亏损而获得的税项优惠    24,838      24,838
税项调整            (73,835)     (34,132)
于资产负债表日期后宣布之股利           174,776
估计按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调整的
股东权益          5,151,065    4,758,388

八、其它事项
  1、本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建议在本年净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10%,任意
公积金29%,并向全体股东派发处度末期股利每股人民币0.052元(含税)。此方案须
提交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本报告摘要的内容将同时在香港《南华早报》、《经济日报》上刊登。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