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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30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4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9日14:00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
间为2017年6月28日15:00——2017年6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金波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
名,代表股份 317,493,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53.03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317,217,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52.9902%;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股 27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0.04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
事务所指派苗红伟、马海峰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 1、《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5,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43%;反对10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5,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43%;反对10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5,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43%;反对10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
    提案4、《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
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317,38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71%;反对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827%;反对104,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7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5,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43%;反对10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5,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43%;反对10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57%;弃权0股。


                                   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5,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43%;反对10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被担保人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宁波经略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前 2 名股东金波先生、吴向东先生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作为关联股东的金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534,130
股,持股比例 3.43%)、吴向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435,956 股,持股比例 3.08%)
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96,8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61%;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5,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43%;反对10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5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9、《关于补选邵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项
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317,389,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72%;反对0股;弃权104,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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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1,512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871%;反对0股;弃权
104,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苗红伟、马海峰。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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