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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30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马海峰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 14:00 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及《远
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
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且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七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有:
    1、截止 2017 年 6 月 23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名,代表股份
317,493,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53.036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名,共计代表股份
317,217,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52.9902%;通过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27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0.04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提案,关联股东金波先生、吴向东
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表决,同时结
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3%;反对 1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0 股。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3%;反对 1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0 股。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3%;反对 1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0 股。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
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317,38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71%;反对1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0股。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6、《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0股。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被担保人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宁波经略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前 2 名股东金波先生、吴向东先生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作为关联股东的金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534,130
股,持股比例 3.43%)、吴向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435,956 股,持股比例 3.08%)
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96,8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61%;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0股。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9:《关于补选邵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317,389,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72%;反对0股;弃权104,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28%。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道波


                                    律师: 苗红伟     马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