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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2017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5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14:45 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规则》”)及《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
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且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十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有:
    1、截止 2017 年 11 月 9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名,代表股份
297,033,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49.61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股份 296,68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49.5600%;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股份 350,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0.058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提案,关联股东金波先生已依法回
避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表决,同时结
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96,8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153,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被担保人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宁波经略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金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因此作为关联股东的金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0,534,130 股,持股比例
3.43%)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296,8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153,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
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道波


                                    律   师:苗红伟   吴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