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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201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8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远大产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列席了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4:45 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会议室召

开的 2017 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规则》”)

及《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

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且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

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十二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

的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有:

       1、截止 2017 年 12 月 22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19 名,代表股份 320,130,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598,634,538 股的 53.47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317,217,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52.99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2,913,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0.48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

表决,同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

结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关于子公司 2018 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20,066,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7%;反对 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道波

                             律   师:苗红伟   吴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