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2017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8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远大产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列席了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4:45 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会议室召
开的 2017 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规则》”)
及《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
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且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
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十二次会议所作决议召集
的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有:
1、截止 2017 年 12 月 22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19 名,代表股份 320,130,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598,634,538 股的 53.47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317,217,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52.99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2,913,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8,634,538 股的 0.48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提案进行了
表决,同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以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
结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关于子公司 2018 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20,066,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7%;反对 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道波
律 师:苗红伟 吴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