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7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16 年 7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
证券投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用于购买保本浮动
性银行理财产品的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
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证券
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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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且绝
对金额 3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证券投资额度超过前项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方案的起草,投资方案应包含以下
内容:投资目的、投资金额、预期收益、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投资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在公司按内部决策
程序进行审批后,公司财务部在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负责投资方案的
实施,并对公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
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
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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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监审部按规定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
行审计和监督,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
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
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
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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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
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
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
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
比例;
(三)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告,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
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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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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