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9月)2019-09-24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9 月 23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
照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一)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须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
准备工作,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
   (二)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学历、工作经历、任职兼职等
全面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会议细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
至少会议召开前一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传
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属公司
董事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