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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控股: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19年9月)2019-09-24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19 年 9 月 23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本规定所指内部审计,是
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
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
部审计活动。其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公司内部审计业务,也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审部,其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
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审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可以抽调相关部门的专
业人员协助工作,各部门应予以支持。在履行适当的报批程序后,监审部可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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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监审部应当全面关注公司风险,以内部风险控制为基础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业务。审计内容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常规审计包括:
    1、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评价其恰当性、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2、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3、审核财务收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
    4、评价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和效率;
    5、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以及前期审计意见的
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
    1、应人力资源部门要求的对下属企业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
    2、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3、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第十条     监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
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批准。
    第十一条     监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实际需要安排审计。


                                第五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     由监审部组建审计小组具体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主审人员应当在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下,审查和评价业
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后,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的目的、内
容、范围以及审计预计时间等,《审计方案》报经监审部总经理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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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主审人员召开审计进场会议,说明审计相关事项,并听取被审计
单位的情况介绍,商定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核
查实物资产,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
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在
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后,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执行过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
审计结论等记录或附加于审计工作底稿,并由主审人员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七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主审人员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初稿》,经监审部总经理审核后,
征询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征
询意见单》连同被审计单位编制的《整改计划书》送达监审部,否则,视同无异
议。
       第十九条   监审部总经理将审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和《整改计划书》上
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上述备案完成后,监审部总经理将经备案的《审计报告》和《整
改计划书》下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根据审计意见实施整改工作。


                                   第八章   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审部应当自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 3 个
月内,根据备案后的《整改计划书》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特殊情况下有限
期整改要求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复查。
       第二十三条   监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在后续审计中予以重点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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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审计资料的存档
       第二十四条   监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做好资
料的装订、归档工作,并编制《年度审计档案目录》。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并遵循保密原
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全部资料,未经公司董事长批准,不得外借或向外
披露。


                            第十章      内部审计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审部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其质量与制
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八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监审部总经理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汇报
《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构对监审部
的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价。


                          第十一章      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条 监审部的权力
       调阅、复制与审计项目相关、且内部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被审计单位资料。
约谈被审计单位各级人员。
       可旁听被审计单位各级会议。
       在紧急情况下,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暂停被审计单位各级人员
工作,暂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临时措施),以减少被审计单位损失
或降低损失风险。
       第三十一条 监审部的义务
       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禁泄露被审计单位信息。
       维护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名誉不受侵害。
       不侵犯被审计人员的私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被审计单位有权了解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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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决定或临时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长提出申
诉。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配合、协助监审部实施的审计工作,如实向内部审
计人员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监审部要求的全部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监审部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对公司监审部做出的审计决定或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监审部做出的临时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长提出申诉,但同时仍须执行原
决定或临时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监审部可以依据本规定,根据需要制订各类审计业务的具体管
理规定及执行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下属企业可以遵照本规定制订各自企业的管理规定,并向
监审部报告。若其内容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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