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和部分时任及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18-07-27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8-5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和部分时任及现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
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
“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5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 1》),同时向公司部分时任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6 号、37 号、38 号、
39 号、40 号、41 号,以下统称为《决定书 2》)。现将《决定书 1》全文内
容及《决定书 2》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 1》全文内容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重大会计差错问题。2015 年 12 月,你公司将对广州鑫德电子
有限公司和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共计
850.4 万元的应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转让价格为 680.32 万元,并
1
于 2016 年 3 月收到债权转让款。2016 年 1 月,你公司将对广东新宇金融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共计 5468.66 万元的应收债
权原价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并于 2016 年 3 月收到转让款。2017 年 12 月,
你公司向第三方公司原价回购了 5468.66 万元应收债权,并于 2018 年 2 月
支付了债权回购款。经核实,上述应收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且转让时
应收债权已预计难以按期收回,导致你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经追溯重述,你公司调减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5279.55 万元,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调整前的
13890.61 万元变更为调整后的 8611.06 万元。
二、 相关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涉及上述会计差错调整中
4 家公司合计 6319 万元应收款的处置方案。其后,你公司又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和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和党委专题会议,
研究确定上述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但你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将上述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你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8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
但未及时披露会议决议公告,直到 2018 年 4 月 28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第一、三项问题,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对上
述第二项问题,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
2
时限,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决定书 2》主要内容
对《决定书 1》列示的问题一,公司时任董事长幸建超、总裁王金全、
时任财务负责人廖永忠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决定书 1》列示的问题二,李
泽中(第一次会议时任董事长)、幸建超(第一次会议时任总裁,第二、三
次会议时任董事长)、王金全(第二、三次会议时任总裁)、陈绪运(三次
会议时任董事会秘书)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决定书 1》列示的问题三,
公司现任董事长王广军、总裁王金全和董事会秘书陈绪运应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上述人员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对上述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并将按决定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广东监管
局报送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