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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华高科:关于增加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2019-04-12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9-24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2019

年4月23日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2019年4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大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03%)提交的《关于增加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补选非职工监事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具体为推荐刘维斌先生、

丘旭明先生为公司非职工监事。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广晟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比例为20.03%,具备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合法,

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该提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上述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结合提案的具体内容,将《关于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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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斌先生为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丘旭明先生为公司

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刘维斌先生

和丘旭明先生个人简历等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除增加前述两项临时议案外,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项未发

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后)。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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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刘维斌,男,1967 年 1 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
(1)近五年工作简历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广晟公司纪检审计部副部长;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广晟公司纪委委员、纪委副书记;
2014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广晟公司纪委委员、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2018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纪委书记,兼广晟公司纪委委员。
(2)其他信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维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广晟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情形外,刘维斌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查询,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维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
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2、丘旭明,男,1983 年 1 月生,中共党员,双学士,工商管理硕士。
(1)近五年工作简历
2010 年 5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副部长;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公司监事;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5 年 5 月至今,先后任广晟公司审计监事会工作部监事、广晟公司党委巡察办副
主任。现兼任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2)其他信息

A、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丘旭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广晟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情形外,丘旭明先生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的情形。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丘旭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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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

格和任职条件。

B、2018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 粤证调查通字 180161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丘旭明先生于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曾任公司监事,中国证监会向丘旭明先

生下发了《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丘旭明先生调查取证,并要求其予以配合。截至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工作仍在正常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针对

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除上述情形外,丘旭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广晟公司提名,拟补选丘旭明

先生为公司非职工监事,其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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