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委托理财投资品种的独立意见2017-08-2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委托理财投资品种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调整公司 2017 年度委托理
财投资品种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
如下意见: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委托理财投资品种的议案》
本次调整前,公司委托理财方式种类:公司运用自有资金,
使用独立的自营帐户,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但不包括购买
信托产品和购买理财资金投向为证券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详
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关于 2017 年度进行委托理财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0)。
根据实际情况,为更加切合实际地有效利用公司阶段性闲置
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提升经济效益,
公司现决定调整委托理财方式种类,将委托理财方式种类调整为
“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公司利用短期富余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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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乾元-日
积利”、中国工商银行“e 灵通”净值型法人无固定期限人民币
理财产品、中国银行日积月累-日计划、广发银行“薪满益足”
天天薪这些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但不包括购买信托
产品和购买理财资金投向为证券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
求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委托理财投资品种的议案》(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5 年修订)》。
3、实华公司委托理财风险控制措施。
(三)本次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委托理财投资品种的议案》。
2.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委托
理财投资品种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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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用自有资金,使用独立的自营帐户,根据公司关于投
资的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委托理财,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
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
能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利用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
回报。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和委托理财风险控制措施,
能有效防范风险。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海波、杨丽芳、咸海波
独立董事(签名):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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