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调增公司2017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06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调增公司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调增公司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需调增 2017 年
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公司2017年度增加向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商
品,增加金额3000万元;
2、公司2017年度增加向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
公司销售商品,增加金额30000万元;
3、公司2017年度新增接受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劳务200万元,增加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200万元;
4、公司2017年度新增向中国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
采购丙烯原料,新增金额1000万元。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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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下属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
分公司是中国石化集团下属公司,均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石化
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属中国石化集团下属公司。公司董
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0.1.3 条第(四)项和(五)的规定,认定中国石化化工销售(香
港)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
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中国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和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发生的交
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并据此予以新增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
事项。
上述 4 项合计调增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34200 万元。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 年修订)》第 10.2.11
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需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批准的法律程序。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关志鹏、
杨越回避表决。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
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关于调增公司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 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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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
议的《补充协议》。
3.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
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的《丙烯采购合同》。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调增公司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
面认可。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调增公司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关志鹏、杨
越已回避表决。
3.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调增公司 2017 年度部分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1.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包括相关全资、控股子公司)2017
年度新增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确保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必需。
2.本次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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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增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以
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目的,是日常生产经营
的必需。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调增 2017 年度上述部
分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海波、杨丽芳、咸海波
201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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