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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化实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名石
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健律师、
高璠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茂
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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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
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及
经办律师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股票上市
规则》第 8.2.2 条第一款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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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少于 20 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
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
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提示性公告提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和网络
投票的有关事项。提示性公告发布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后 3 日内。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45 分在公司十楼会议室
召开,与通知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相符;网络投票具
体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8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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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执股东书面授权委托
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和董事会秘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2.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5,795,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561%。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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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
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
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
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6 人,代表股份 384,4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40%。
      4.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果系在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系统)认证或确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投票结果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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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系统确认的网络投票结果正确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公司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
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2.具体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5,81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57%,反对280,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弃权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不含本数,下同)以

下股份的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表决情况:同意5,794,13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18 %;反对28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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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5575%;弃权83,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7%。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35,81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57%,反对231,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弃权1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94,13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818 %;反对 231,379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0%;弃权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2%。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35,81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57%,反对280,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弃权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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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794,13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818 %;反对 280,679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75%;弃权 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7%。
       表决结果:通过。
       (4)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公司 2018 年度预算报
告》

       同意234,531,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3019%,反对1,515,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7%,弃权1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09,93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96 %;反对 1,515,588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92%;弃权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2%。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36,10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8%,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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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0,21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0 %;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59,206,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024%,反对315,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23 %;反对 315,179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制订<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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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36,10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8%,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0,21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0 %;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授信额
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同意235,89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12%,反对231,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77,93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25 %;反对 231,379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0%;弃权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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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5%。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授
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
议案)

      同意235,89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12%,反对231,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77,93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25 %;反对 231,379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0%;弃权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5%。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市分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
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同意234,664,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3583%,反对1,515,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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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43,03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08 %;反对 1,515,588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与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广
西华盈天益化工有限公司(暂定名)投资建设 15 万吨/年双氧水
项目及相关一揽子交易安排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同意236,10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68%,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0,21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0 %;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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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并无副本,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
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
签章页)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胡轶(签名)
                             经办律师:胡健(签名)
                                        高璠(签名)

                                  13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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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 8 号郦城工作区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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