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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化实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1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8-037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情况: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和 9 月 5 日先后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035)和《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6)。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18 年 9 月 10 日(周一)下午 14:45 时。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9 日(周日)~2018
年 9 月 10 日(周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公司十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主持人:董事长     范洪岩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36,974,8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5.5830%。

    1、现场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5,795,37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5.356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179,48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226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中,中小股东(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6,953,619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1.3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774,139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1.11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179,48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226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结果:

    审议批准 1.00《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热力

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795,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5023%;反对1,179,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379%;反对1,17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6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2、律师姓名:高璠、王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