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董事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2019]第170号<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2019-12-04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9-080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2019]第170号<问询函>
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茂化实华”)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 170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
时会议已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2019】
第 170 号<问询函>的回复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已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2019】
第 170 号<问询函>的回复的议案》。现公司董事会就《问询函》涉及
的需要经公司律师核查发表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回复如
下:
一、《问询函》之问题 1: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请
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说明拒绝北京泰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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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的充分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请
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回复】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
三次临时会议先后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和 2019 年 11 月 1 日审
议通过《关于不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提请召开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出的提案的议案》,依据
或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基于罗一鸣女士
在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拒绝了受公司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控股股东北京泰跃召开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请求。
2.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泰跃行使提案权须以行使股东大会提议
召集权的方式首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此时北京泰跃提案权与其股东
大会提议召集权相竞合,故公司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1.8.9 条为公司董事会设定的义务,
拒绝接受北京泰跃的提案,必然是经由拒绝北京泰跃行使提案权所依
附的股东大会提议召集权而实现。因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提请召开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出的提案的
议案》,合法合规,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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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回复】
3.公司监事会认为,在董事会以拒绝北京泰跃股东大会提议召集
权的方式拒绝北京泰跃的提案后,北京泰跃行使提案权须以行使股东
大会提议召集权的方式进一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就此,公司第十届
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认同公司董事会拒绝北京泰跃股东大会提议
召集权的理由合法合规,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
规定,审议通过《关于不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提请召开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出的提案的议
案》,其合法合规合理性,与董事会同质。
4.《规范运作指引》第 3.6.1 条规定,监事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基于此,公司监事会进一步认为,在董事会依法通过拒绝北京泰
跃股东大会提议召集权而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
定的拒绝接受北京泰跃提案的义务的前提下,负有监督权的监事会适
用同样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做出与董事会意思表示相同的决议,合
法合规,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公司律师意见】
1.本所律师认为,北京泰跃行使提案权须以行使股东大会提议召
集权的方式首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此时北京泰跃提案权与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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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议召集权相竞合,故公司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1.8.9 条为公司董事会设定的义务,
拒绝接受北京泰跃的提案,必然是经由拒绝北京泰跃行使提案权所依
附的股东大会提议召集权而实现。因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提请召开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出的提案的
议案》,合法合规,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的
情形。
2.本所律师认为,在董事会以拒绝北京泰跃股东大会提议召集权
的方式拒绝北京泰跃的提案后,北京泰跃行使提案权须以行使股东大
会提议召集权的方式进一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就此,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认同公司董事会拒绝北京泰跃股东大会提议召
集权的理由合法合规,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
定,审议通过《关于不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提请召开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出的提案的议案》,
其合法合规合理性,与董事会同质。
3.《规范运作指引》第 3.6.1 条规定,监事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基于此,本所律师进一步认为,在董事会依法通过拒绝北京泰跃
4
股东大会提议召集权而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的拒绝接受北京泰跃提案的义务的前提下,负有监督权的监事会适用
同样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做出与董事会意思表示相同的决议,合法
合规,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二、《问询函》之问题 2:
关于公司未披露北京泰跃自行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请你公司核查相关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关于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及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限制股东行使
合法权利的情形,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回复】
1.2019 年 11 月 6 日,北京泰跃向公司董事会送达《第一大股东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自行召开茂名石化实华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的提案包
括《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请罢免董事的议案》、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请补选董事的议案》和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请不再续聘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
构并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就该等北京泰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提案,公司董事会未予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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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认为,权利能够依法行使的前提是该等权利在行使
时具备合法性基础。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能够依法行使的前提是该等
权利在行使时具备合法合规性基础。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综上,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和《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规情形消除前,北京泰跃的提案权
为受限提案权。
3.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泰跃以行使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的方式
行使提案权,其提案权与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竞合。故公司董事会依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并持续履行《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1.8.9 条为公司董事会
设定的义务,拒绝接受北京泰跃的提案,必然是经由拒绝配合北京泰
跃行使提案权所依附的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而实现。因此,公司董事
会就本次北京泰跃提交的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提案未
予披露及未予提供其他协助义务,具备合法合规及合理性,符合忠实、
勤勉和谨慎履职的监管要求,不应视为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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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中关于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及董事会应予配合
的相关规定,故不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进一步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且系对信息披露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士,其认同董事会对北京泰跃
经由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而实现提案权的法规适用,并保持与公司董
事会的行动一致,其处置方式与董事会的处置方式同质,具备合法合
规及合理性,符合忠实、勤勉和谨慎履职的监管要求,不应视为违反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关于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权利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的相关规定,故不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
法权利的情形。
【公司律师意见】
1.本所律师认为,权利能够依法行使的前提是该等权利在行使时
具备合法性基础。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能够依法行使的前提是该等权
利在行使时具备合法合规性基础。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综上,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和《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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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规情形消除前,北京泰跃的提案权
为受限提案权。
2.本所律师认为,北京泰跃以行使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的方式行
使提案权,其提案权与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竞合。故公司董事会依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并持续履行《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1.8.9 条为公司董事会设
定的义务,拒绝接受北京泰跃的提案,必然是经由拒绝配合北京泰跃
行使提案权所依附的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而实现。因此,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北京泰跃提交的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提案未予
披露及未予提供其他协助义务,具备合法合规及合理性,符合忠实、
勤勉和谨慎履职的监管要求,不应视为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中关于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及董事会应予配合
的相关规定,故不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3.本所律师进一步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且系对信息披露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士,其认同董事会对北京泰跃经由
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而实现提案权的法规适用,并保持与公司董事会
的行动一致,其处置方式与董事会的处置方式同质,具备合法合规及
合理性,符合忠实、勤勉和谨慎履职的监管要求,不应视为违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关于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
利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的相关规定,故不存在限制股东行使合法权
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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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2019]第 170 号《问询
函》的回复
3.经全体监事签字的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4.公司监事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2019]第 170 号《问询
函》的回复
5.《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
170 号)>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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