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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电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3-09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联通大厦七楼                           邮编:5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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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粤非凡律法字第 8 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
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邵长富、王振兴出席格力电器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珠
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格力电器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
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十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召开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召开地点为北京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 20 号天伦王朝酒店二楼会议室。2017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发出更正公告,确认召开地点为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789 号
公司五楼会议室。
     上述通知中所述的股东大会已于 2017 年 3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
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78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
点与及其他事项同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 年 3
月 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 年 3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 年 3 月 8 日下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登记手续和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80 人,代
表股份 1,930,280,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0872%。除上述股
东以外,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
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960 人,代表
股份 277,512,4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1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与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
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提出也没有审议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一
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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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赞成票数为 2,179,969,5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8.7398 % 。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为 赞 成 票 数
547,951,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677%。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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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邵长富




                                                                  经办律师:王振兴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