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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7-08-17  

						 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敏感期交易
    徐自发的配偶韩凤兰于 2017 年 4 月 5 日卖出格力电器股票
730,800 股,交易金额 2,307.1 万元,而格力电器 2016 年年报的
预约披露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以上行为构成敏感期交易,
徐自发未能督促其配偶遵守相关规定。
    二、短线交易
    2016 年 11 月 24 日,徐自发委托券商营业部以 26.39 元/股
的价格买入格力电器股票 575,300 股,成交金额 1,518.22 万元。
2017 年 5 月 22 日,徐自发再次委该营业部以 33.45 元/股的价格
卖出格力电器股票 400,825 股,成交金额 1,340.76 万元。徐自发
卖出股票的时间距离前次买入的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
交易。
    徐自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8.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对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的上述违规行
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保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同时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