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 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确认函 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已经知悉 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 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认真、谨慎地 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 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姝威 王晓华 邢子文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