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21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8-3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6 月 20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383,875,16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628,654,664股)的61.06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3,594,6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01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0,50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八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773,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101,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456%;反对 10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5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773,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101,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456%;反对 10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5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773,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101,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456%;反对 10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5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不进行
现金分红,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28,654,664 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874,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0,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5%;反对 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773,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101,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456%;反对 10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5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383,083,963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0,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5%;反对 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0,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5%;反对 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顺利融资,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2018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21 亿元融资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689,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5%;反对
186,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4909%;反对 186,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0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874,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0,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5%;反对 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许长龙代表四位独立董事(其中潘爱香
女士于 2017 年 6 月离职)向股东大会作了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
履职情况做了汇报。述职报告全文 2018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
号:2018-2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