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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8-8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18)-04-221




    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等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在湖南株洲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
楼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11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15:00
至2018年11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中钨高新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5、2018年11月14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
代表股份556,170,2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9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681,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78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9,488,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4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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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
案1-5获得通过,议案6未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关于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774,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06%;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527,76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712%;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527,76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068%。

     议案 2.00: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774,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06%;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527,76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712%;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527,76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068%。

     议案 3.00: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90,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7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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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211,9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2621%;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211,9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59%。

     议案 4.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89,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72%;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212,9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7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2571%;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212,9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209%。

     议案 5.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784,9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25%;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517,0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253%;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517,0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527%。

     议案 6.00: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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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536,317,548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60,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699%;反对
12,691,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30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60,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699%;反对
12,691,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30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吴俊超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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