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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0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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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19)-04-044

     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3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10楼高层会议室。
中钨高新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4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9日下午

15:00。

     5、2019年4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谢康德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36,746,8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0.98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681,408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0.9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5,447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4%。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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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钨高新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706,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0,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17%;反对40,04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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