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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7-07-2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兴能源”)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兴安盟博源化
学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或孙公司担保,以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补充该各公司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
施。
    公司分别与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兴
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书》,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兴
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议案审议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同意将本
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隋景祥、王勇、韩俊琴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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