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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7-12-3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同时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的决定。


独立董事: 隋景祥、王勇、韩俊琴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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