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同时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的决定。 独立董事: 隋景祥、王勇、韩俊琴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