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意见2018-03-0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远兴能源”、“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远兴能源 2017 年度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进行咨询,审阅了瑞华核字
[2018]02190002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专项审核报告、2017 年审计报告(瑞华
审字[2018]02190017 号),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审阅了
远兴能源关于关联交易的履行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经核查后认为:2017 年,远
兴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亦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前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而形成资金占用余额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赛辉 焦 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