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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3-0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8 年 3 月 2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刘赛辉、焦阳
联系电话            021-2321961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683
注册资本            3,967,172,992 元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 14 号创业大厦 B 座 1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宋为兔
实际控制人          戴连荣
联系人              纪玉虎、陈月青
联系电话            0477-8139-874/87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9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远兴能源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海通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有关工
作,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远兴能源进行尽职
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
关工作;接受远兴能源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有关推荐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海通证券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远兴能源及其
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远兴能源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督导控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远兴能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督导公司制定、执行并对外披露现金分红制度。

    3、督导远兴能源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远兴能源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远兴能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远兴能源,按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
告等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发行人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
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
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远兴能源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目前正就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50 万吨/年合成氨联产 50
万吨/年尿素、60 万吨/年联碱项目可行性及预计效益重新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
决定该项目实施与否。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后续审议及披
露程序。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刘赛辉                  焦   阳




保荐机构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