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副董事长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充分了解了刘宝龙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 刘宝龙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刘宝龙先生具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副董事长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选举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选举刘宝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隋景祥、王勇、韩俊琴、石宝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