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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虹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1  

						    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实施细则》”)、《湖南正虹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联

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

2017 年 1 月 17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正虹

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壮华先生主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2
间为:2017 年 5 月 9 日 15:00,结束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018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1351%。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4330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8%。

汇总现场参会及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756211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89%。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

                                                                   3
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6 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7、审议《关于 2017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

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

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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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赞兵

经办人:康笃华律师

杨波律师

二 0 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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