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1
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实施细则》”)、《湖南正虹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联
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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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
2017 年 1 月 17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正虹
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壮华先生主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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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2017 年 5 月 9 日 15:00,结束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018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1351%。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4330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8%。
汇总现场参会及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756211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89%。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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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6 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7、审议《关于 2017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
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
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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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赞兵
经办人:康笃华律师
杨波律师
二 0 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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