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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关于本次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2019-03-1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
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
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1]82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完成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41,822,429 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932,845,813.88 元。截至 201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1)第 5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于该次
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到账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