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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03-1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之规定,落实《公司章程》
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规划”)。

                      第一章 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第一条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发展战略、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
和长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原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规划。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三条 公司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
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

    第四条 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在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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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现金分红为主,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 规划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公司盈利、且现金流充足,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本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条   原则上公司以年度为周期实施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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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
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五章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
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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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须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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