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邯宝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过对公司提供的关于为邯宝公司提供担保相关资料的认真核查,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公司为邯宝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的人民币1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邯宝公司的经营 发展,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且邯宝公司为本公司 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向邯宝 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与证监发 [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玉柱 苍大强 高栋章 马莉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