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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18河钢Y1”公司债2020年付息公告2020-04-01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债券代码:112667          债券简称:18 河钢 Y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18 河钢 Y1”公司债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8河钢Y1”,债券代码“112667”)将
于2020年4月3日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的利息5.96元(含
税)∕张。

    本期债券2020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2日。凡在2020年4月2日前
(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4月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发行的
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0年4月3日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至2020
年4月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8河钢Y1
       债券代码:112667
    2、 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3、 债券期限:3+N年期. 即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
                                    1
 长 3 年), 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4、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
 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
 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2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5、 债券利率:5.96%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 起息日:2018年4月3日。
    8、 付息日:自发行日起,每年的4月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9、 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
 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兑付登记日
 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0、 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
 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
 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
 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交易日披
 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1、 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
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
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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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
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12、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①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
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赎回方案(法律法规、相关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
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
于 印 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
[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
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
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①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
合提前赎回条件;


                                   3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
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
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
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 AAA。
    14、 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 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6%,每1手“18河钢Y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59.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6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60元。

    三、   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日
    2、本次除息日:2020年4月3日
    3、本次付息日:2020年4月3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0年4月3日

    四、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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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20年4月2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4月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

    五、   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
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 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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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勇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联系人:梁柯英
联系电话:0311-66778735
传真:0311-66778711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2层
邮政编码:100010
咨询联系人:吴云超
咨询电话:010-85130424
传真电话:010-65608445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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