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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韶钢:关于重大诉讼(博风电力诉韶钢国贸)进展的公告2017-03-09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 韶钢            公告编号:2017-09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博风电力诉韶钢国贸)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公司”或“本公司”)于
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博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风
电力”)诉上海天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正”)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
韶钢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国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该案”)
之民事判决书(2016)沪 02 民初 583 号,2017 年 3 月 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
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诉讼公告(博风电力诉韶钢国贸)》( 公告编号:
2016-45)。博风电力起诉后,韶钢国贸及上海天正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崇明人
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判决书具体情况

    2017 年 3 月 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一)没有证据表明签订《合作协议》时,博风电力、上海天正和韶钢国贸即约定
以自始不存在的钢坯进行空转买卖,而单纯为了实现企业间融资的目的。且实际履行中
韶钢国贸出具过钢坯转仓凭证,以交付物权凭证方式履行了买卖合同项下的部分交货义
务等,认定三方为买卖关系,非融资借款关系。《买卖合同》和 《合作协议》均已构
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性违约。
    (二)《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韶钢国贸不能按时交货和逾期交货时应向博风承担的
违约责任,故韶钢国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作协议》约定上海天正在博风电力向韶钢国贸付款之日起 60 天内即负
有向博风电力支付除保证金以外剩余货款的义务。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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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博风电力、上海天正和韶钢国贸的《合作协议》、博风电力和韶钢国贸的《购销
合同》、博风电力和上海天正的《购销合同》解除。
    2.韶钢国贸返还博风电力货款 34,415,022 元,并支付违约金(15,815,022 元自 2014
年 7 月 5 日起,1,860 万元自 2014 年 7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上海天正承担连带责任。
    3.上海天正已交博风电力的保证金 571.32 万元用于抵扣违约金。
    4.驳回博风电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356,839 元,由博风电力承担 5,663.40 元,上海天正与韶钢国贸共
同负担 351,175.6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上海天正与韶钢国贸共同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韶钢国贸就判决拟提起上诉。

    六、备查文件

    1.《诉讼公告(博风电力诉韶钢国贸)》( 公告编号:2016-45)。
    2.民事判决书(2016)沪 02 民初 583 号。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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