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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韶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2017-03-11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 韶钢           公告编号:2017-14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为了进一步健全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东
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下称“本规划”)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
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利润分
配管理制度》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股利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
见,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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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 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
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6.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
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制定、修订程序为: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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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 年)》废止,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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