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关于参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委托管理的公告2017-07-01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7-45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委托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委托管理概述
为充分利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的资源优势和
体系能力,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韶钢松山”)参
股 49%的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特长材”)及其全资子公司宝钢
特钢韶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特韶关”)委托给宝钢股份管理。
二、委托管理情况介绍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与宝钢特钢合资成立宝特长材,公司持宝特长材 49%的
股份,详见公司公告(2015-54),宝特韶关为宝特长材的全资子公司。
宝钢特钢和宝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武钢铁”),结合宝武钢铁的整体战略,基于宝钢股份优良的管理经验、相
关产销研资源和品牌优势考虑,宝钢特钢将宝特长材及其全资子公司宝特韶关委
托给宝钢股份管理。
委托管理后,宝特长材及其全资子公司宝特韶关将有利于依托宝钢股份的上
下游资源,为下游用户提供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
供更好的服务;也有利于中高端长材的远期市场前景,丰富宝特长材及宝特韶关
的产品结构,谋划长材的未来发展;可有望改善宝特长材的经营效益。
宝钢股份收取的托管费用与宝特长材效益挂钩,这意味着宝特长材将与宝钢
股份实现价值共享。
三、托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协议主体由五方组成。
委托方:宝钢特钢、韶钢松山
受托方:宝钢股份
被托管方:宝特长材、宝特韶关
(二)受托管理的主要事项
委托管理各相关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充分协商,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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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方权责利充分明确界定。
宝钢股份受委托方的委托,代为管理被托管方的股权,为委托方提供管理服
务,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权益和收益均归委托方所有,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义
务、责任、损失均应由委托方承担。
宝钢股份在以任何方式代理行事时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被托管方将纳入宝钢股份的管理体系管理。宝钢股份应明确被托管方的管控
方式、授权体系等,并完成管理对接。
(三)委托管理期限
托管期限为自各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四)委托管理费用
委托方、宝钢股份商定,就本次委托管理事项,宝钢股份按宝特长材合并报
表中经审计的归属宝特长材年度净利润和 EVA 增加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委托管理
费用。
1.2017 年 7~12 月的委托管理费用
(1)管理费=宝特长材合并报表中归属宝特长材 2017 年下半年净利润×2%
(以下均指合并报表口径);
(2)净利润为负时,托管费用为 0 元。
2.2018 年及之后每年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组成
(1)基本管理费=归属宝特长材当年净利润×2%;
(2)浮动管理费=EVA 增加值(当年 EVA-2017 年 EVA)×20%(当 EVA 增加
值为负时,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3)净利润为负时,托管费用为 0 元。
3.上述委托管理费用由宝特长材在每年的 6 月 30 日支付(若遇节假日顺延)。
四、委托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1.宝钢特钢和宝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均为宝武钢铁,委托管理后,宝特长材及
其全资子公司宝特韶关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宝武钢铁,没有变化。
2.委托管理后,公司仍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获取收益,收益方式没有变化。
3.委托管理后有利于充分利用宝钢股份的相关资源优势,有助于宝特长材的
产销研一体化,改善宝钢特钢及其全资子公司宝特韶关的经营业绩,也有助于公
司的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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