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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接待和推广工作办法(2019年12月)2019-12-10  

						                  接待和推广工作办法

        (2019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广东
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
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
和沟通,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
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认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
法。
       1.2 本办法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议和路演、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的工作。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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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
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
别对待政策。
    1.4.2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
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1.4.3 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1.4.4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
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4.5 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
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1.4.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
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2 接待与推广事务的管理与要求
    2.1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2.2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2.2.1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2.2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法律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2.2.3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2.2.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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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接待与推广活动的事项与要求
    3.1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3.2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3.2.1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3.2.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
和新技术开发;
    3.2.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3.2.4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
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3.2.5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
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
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3.3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后5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
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等。
    3.4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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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3.6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拒绝回答。
    3.7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3.8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
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3.9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9.1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
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3.9.2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3.9.3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3.9.4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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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根据的资料;
    3.9.5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3.9.6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3.10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衍生品。
    3.11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
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3.12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
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
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3.13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
公司证券。
    3.14 公司在进行业务合作等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
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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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3.15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3.16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16.1 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
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3.16.2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3.17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3.17.1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3.17.2 活动的详细内容;
    3.17.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3.17.4 其他内容。
    3.18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3.19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4 附则
    4.1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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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3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4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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