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8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17-4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7 年 5 月 28 日、2017 年 6 月 12 日
    (二)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务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
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对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
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等
进行了规定,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修改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在合并利润
表和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等。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
了相应调整: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
在比较报表中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2、根据财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总额法改为允许采用净额法,
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的摊销方式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
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配,并修改了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2017
年 1 月 1 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和 2017 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修订后的准
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
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损益、总资产、净资
产未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说明及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
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仔细核查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3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