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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宜独立意见2018-08-3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宜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现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精神,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
    经核查: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担保事项。截止2018年6月
30日,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无违规担保,
无逾期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对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进行了
必要的了解,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出具的《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
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了中国银监会
的严格监管,该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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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经营范围相关条款更符合公司
当前实际业务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要求。
    我们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意将《关于变更公
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兴山、王连凤、朱立青、张桂卿、尹建军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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