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30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
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 分在贵州省贵
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7 年
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及根据上述会议决
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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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通过《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
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
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
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
司还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
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170,498,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271%。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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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49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振华新能源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振华通信为振华南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
议案》
(3)《关于振华通信为振华南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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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
述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振华新能源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70,389,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16,2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2193 %,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振华通信为振华南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70,389,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16,2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2193 %,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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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振华通信为振华南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9,595,2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02%,反对 903,3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669%,反对 903,3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633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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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文宗
见证律师:彭文宗
刘明杉
二 0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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