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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2018-04-17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中天运〔2018〕核字第 90142 号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

项审核。

    一、管理层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

编制《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

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7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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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吕志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翠双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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