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应付款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公司部分应付款项,能有效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允、真实反映公 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廷安 郑登渝 刘德祥 201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