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19
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7-24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9号)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普通股21,040,591股,发行价
格11.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34,602,589.65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
他 发 行 费 用 11,204,126.37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23,398,463.2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7JNA5053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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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泰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淄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以下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0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银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15211001040052972 79,999,640.00
偿还银行
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贷款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1603002129200497230 143,398,204.38 偿还银行
有限公司淄博张店 贷款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称专户),专户信息及存储金额如“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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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所述。该专户
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战肖华、王庆刚可以随
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中泰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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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以传真或扫描文件
方式及时通知中泰证券。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
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
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中泰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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