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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19  

						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7-24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9号)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普通股21,040,591股,发行价

格11.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34,602,589.65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

他 发 行 费 用 11,204,126.37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23,398,463.2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7JNA5053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1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泰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淄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以下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0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银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15211001040052972    79,999,640.00
                                                             偿还银行

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贷款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1603002129200497230 143,398,204.38   偿还银行

有限公司淄博张店                                             贷款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称专户),专户信息及存储金额如“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2
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所述。该专户

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战肖华、王庆刚可以随

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中泰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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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以传真或扫描文件

方式及时通知中泰证券。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

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

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中泰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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