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事前 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竞购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 33%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事前 认可该议案,并认为有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交易方式采用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竞购方式,交易价款公平、合理,有 关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上游医药中间体资源,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 能力,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卢华威 201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