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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监事会会议管理制度(2018年8月)2018-08-31  

						                           监事会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依
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海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省属出资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结构的指导意见》(青政办
﹝2017﹞127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根据监事会行使职权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含本数)监事提议,
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二)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
益的;(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
意见的;(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二)
审议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三)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
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四)审议监事会工
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五)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
告;(六)检查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并可以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综
合评价,提出奖惩建议;(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成员履职情况;(八)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九)其他需监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
召开五日前,将书面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1
等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书面记录。
    第七条 监事所议事项必须经与会的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重要档案由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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